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