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