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规范使用广告用语。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设置公益广告总量占比不低于30%。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