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