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业主规约、行业规范,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