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生文明习惯;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