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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