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