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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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
第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
第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随地...
第九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
第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
第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
第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
第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
第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崇尚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
(二)不编造或者传播侵...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
第十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扶贫、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
第十九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九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器官。
第二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或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枣庄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文明行为模范人员和事迹实行荣誉发布。
第二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整合制度。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民...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
第三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培养学...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业主规约、行业规范,对文明...
第三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
第三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
第三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公共媒体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文明礼仪,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
鼓励...
第三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
第三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
第四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
第四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项规定,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
第四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拒载、随意涨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第四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殴打、威胁、辱骂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