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等保障激励制度。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等保障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