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或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