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以及金融、邮政、通信、医院、交通、宾馆、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