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枣庄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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