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行业、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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