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扶贫、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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