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