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崇尚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二)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三)不焚烧秸秆、树叶、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四)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水源保护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崇尚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二)节约粮食,适量点餐,杜绝浪费;
(三)不焚烧秸秆、树叶、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
(四)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水源保护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