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一)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不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三)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业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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