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随意涂抹、刻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一)保护名胜古迹、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文化,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随意涂抹、刻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