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高空抛物,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占用公用空间、绿地,不堵塞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储藏室,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三)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四)装修房屋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噪声、粉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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