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自觉减少垃圾,分类投放垃圾,不违反规定倾倒、丢弃垃圾;
(三)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违反规定踩踏绿地、折摘花木果实;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五)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遛犬。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六)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七)遵守公共场所控烟规定;
(八)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即时冲水,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位);
(九)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时靠右行走;
(十)进行广场舞、甩鞭、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一)不在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扰客、强行揽客;
(十二)不在医院、学校等场所聚众闹事;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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