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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