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