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通报和建议办理。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通报和建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