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