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停放车辆规范有序,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违规鸣笛。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超速、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闯红灯,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出租车驾驶员停靠车辆应当规范有序,保持车内整洁卫生,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涨价;
(七)不在车行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停放车辆规范有序,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二)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正确使用远光灯,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违规鸣笛。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多人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超速、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闯红灯,横穿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出租车驾驶员停靠车辆应当规范有序,保持车内整洁卫生,不得拒载,不得随意涨价;
(七)不在车行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