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厚养薄葬,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摒弃陋习,抵制低俗;
(二)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三)厚养薄葬,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