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
(二)不编造或者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不编造或者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淫秽、虚假信息;
(二)不编造或者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不编造或者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