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殴打、威胁、辱骂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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