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