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