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未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