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项规定,制造噪声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