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九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城绿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环城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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