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城绿道规划制定环城绿道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