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构成的绿廊系统;
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系统;
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交通信号和绿道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等构成的标识系统;
驿站、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构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雕塑石刻、文化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统;
景观元素、观光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构成的游憩健身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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