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环城绿道的出入口、驿站等位置,按照规范统一设置具有引导、指示、解说、警示等功能的各类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