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环城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