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环城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境卫生以及整体景观的;
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正常使用的;
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的;
(四)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
(五)破坏环城绿道配套设施的;
(六)擅自野外用火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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