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环城绿道控制区内的土地性质和功能。在划定控制区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以及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保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