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城绿道管理需要划定货车禁行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他机动车按照限速行驶,注意文明行车,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休闲慢行专用路段和建有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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