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环城绿道开发利用可以采取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观光旅游、森林康养、休闲农业等项目,促进体育、文创、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发展,提升环城绿道的景观效益和经济效益。
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
驿站、售卖点、自行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经营主体不得改变驿站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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