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的,可以在环城绿道配套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识标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