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