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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