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