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