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环城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