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