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严格保护、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