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水利渔业、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安监、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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