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需求,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